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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青岛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

2011-03-30  点击:[ ]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修订,不另行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在校、院党委和党总支领导下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三条 党支部是组织教育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的政治核心;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或年级设置,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也可接班级设置;机关、后勤等单位一般按部、处、科室或公司、中心等设置,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部门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部门联合成立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立和撤并由各党总支提出意见,各厅级学院所属单位报学院党委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校直属总支所属支部的设立和撤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校部总支和离退休总支所属支部的设立和撤并报机关党委审批。

第六条 党员在10人以上的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3人组成,党员20人以上或部门较多的支部可增加两名委员;党员不足10人的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党支部可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七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不是教研室主任的可兼任教研室副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政治辅导员或党员班主任担任。教师兼任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做党务工作的时间,应记人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团结组织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2、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研究和决策,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抓好党员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党员的思

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4、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按时开展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有关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勤奋工作,为学校的改革、稳定,加快学校的发展,提高办学层次多做贡献。

6、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外同志的联系制度。定期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7、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细则规定的程序,认真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个支部除履行好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根据各自的特点,有侧重点地抓好工作。教师党支部要把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培养又红又专的人才,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作为工作的重点。学生党支部要把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四有”新人作为重要任务。要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通过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工作。

机关和后勤党支部要教育和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要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教育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定期听取室主任工作情况的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教研室解决困难,为教研室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好保证、监督作用。教师党支部书记参与研究决定本教研室(或研究室)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支部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支部工作计划。

2、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吸收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代表。

5、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6、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凡属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都应做出决议或决定。其中组织建设方面或其他需表决的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决议方能有效。支部大会做出的决议,支部委员会及全体党员都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支委会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监督和上级组织的审查。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分工各尽其责。

第十五条 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研究安排支部工作。

2、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保持与行政负责人的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协调配合。指导和协调好单位内党政工团的活动。

5、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团结,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负责支部的组织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检查和监督党小组和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状况,协助宣传委员搞好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3、组织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具体办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党员鉴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搞好党员统计工作。

5、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负责宣传教育和群众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按照上级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提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了解党内外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3、根据党委的安排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报导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4、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政治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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