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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推荐和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2014-06-26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荐和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推荐及接收推免生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2-3名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实施方案须报研招办备案。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测评成绩计算办法按学生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良好以上,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且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五)前三年学习平均成绩(平均成绩计算办法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成绩按第一次考试计算。下同)排名不低于所在专业前30%(创新实验班、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专业可适当放宽至40%)。外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外语四级或相应级别的外语考试;非外语专业学生要求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一)、(二)、(三)、(四)基本条件的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成绩放宽至前三年学习平均成绩排名列专业前50%,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但仍需参加本专业学习平均成绩排名:

(一)参加大学生科技竞赛,获得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最高等级奖前三名、第二等级奖前二名、第三等级奖第一名;

(二)以第一作者、青岛大学为第一单位在SCI、EI、SSCI、A&HCI、《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收录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

(三)授权专利权人为青岛大学的发明专利首位人员。

第七条 具备第五条(一)、(二)、(三)、(四)基本条件的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直接获得推免生候选人资格:

(一)前三年学习平均成绩排名列所在专业前50%,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且参加全国大学生科技竞赛(具体项目见附件),获得全国最高等级奖前三名、第二等级奖前二名、第三等级奖第一名。

(二)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积极参加体育训练,代表我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并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者:

1.个人项目获国际比赛前六名、全国大学生比赛前三名;

2.集体项目获全国大学生比赛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3.国家运动健将标准的运动员。

第四章 推荐名额与接收专业

第八条 推免生包括本校接收(简称内推,即推荐攻读本校硕士学位)和向外单位推荐(简称外推:即推荐攻读外单位硕士学位)两部分。学校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指标,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根据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硕士学位授权点情况统筹安排推荐免试名额,对基础学科、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给予政策倾斜。

第九条 可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各专业接收的推免生(含接收外校推免生)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简章公布名额的50%。

第五章 推荐及接收程序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推免生工作实施方案,测算各专业学生前三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习平均成绩,并将以上材料向全体学生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推免生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所有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对满足第七条要求的申请人直接确定为推免生候选人,对满足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申请人按前三年学习平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按学校确定的推免生人数及差额比例研究确定本学院推免生候选人名单。推免生候选人名单、学习平均成绩排序、获奖证书、论文、发明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研招办。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无法完成的推免生计划,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将收回并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公布符合条件的推免生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获得内推复试资格的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复试;获得外推复试资格的学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在学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外单位正式接收函报送研招办,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推免生资格。

研招办根据复试结果及前三年学习平均成绩排序拟定推免生人选(满足第七条要求的推免生候选人复试合格即可确定为推免生人选),并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的推免生人选名单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推免生资格。

第六章 外单位推免生接收工作

第十六条 为促进校际间交流,学校接收外单位推免生。

第十七条 外单位推免生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所在学校必须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免试资格单位。

第十八条 接收程序:

(一)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学生向我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或寄)达申请专业所在学院。申请材料中必须有推荐单位教务部门或研究生招生部门统一出具并盖章的推荐免试生资格证明。

(二)各学院在接到推免生材料后认真审查。符合要求的学生,学院组织相关学科进行复试,并报研招办审核、备案。

(三)学校根据复试结果确定拟接收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给对方单位出具推免生接收函。推免生交来本单位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签章的报名登记表,方可获得我校推免生资格。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当年工作通知制定本学院推免生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推荐和接收条件、方法和程序,切实保证推免生质量,维护推免生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条 已被我校确定为推免生者,在毕业前如果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不能正常毕业,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要对推免生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全校推免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受理举报与投诉,确保推免生工作政策透明、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畅通,切实保证推免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要求的奖项获奖日期、论文发表日期、发明专利授权日期截止到当年学校下发推免生工作通知之日。

第二十四 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青岛大学关于推荐和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工作的暂行规定》(青大研字[200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育部大学生竞赛重点资助项目名单(以教育部和财政部文件为准)

1.“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4.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技能竞赛

5.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6.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7.全国大学生软件创新大赛

8.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9.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基本技能竞赛

10.教育部新增大学生竞赛项目及其他高水平竞赛项目(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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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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