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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转 发《青岛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2-29  点击:[ ]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5〕1号

关 于 印 发

《青岛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5年1月20日

青岛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规范学校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专业资格等级考试、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创新实践学分的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1.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验收合格及以上者。

2.学科竞赛。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应成绩。

3.体育比赛。在省级、国家级运动会及其大学生运动会创造新纪录;在国家级及以上运动会获得个人或集体前八名;在省级运动会获得个人或集体前六名;在市级运动会上获得个人或集体前三名;在校级运动会获得第一名。

4.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执业或从业资格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各类专业等级考试,获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参加其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

5.论文、著作、作品。学生以青岛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或在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发表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及表演等。

6.科技创新活动。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或教研课题,或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研究,提交2000字以上的实验或研究报告,并考核合格。

7.专利。学生以青岛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8.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或做墙报展示。

9.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应征入伍并光荣退役;参加由学校团委或学生处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各类公益和社团活动等。

10.学术报告。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5次及以上,并提交至少一次2000字以上的学术报告或学习心得文章。

11.其他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创新实践活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教务处是学校创新实践学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实践学分规章制度制定、项目认定、评估检查、争议裁定等。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负责本学院创新实践活动开展、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学生申请。学生填写《青岛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第七条学院认定。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学生公示。经确认无误的学分,由学院统一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青岛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和支撑材料由学院归档。

第八条学校检查和评估。学校每学期对学院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纳入院部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记载与管理

第九条经认定取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计入学生本人的成绩档案,成绩单中以“创新实践成果”为课程名称,获得3学分及以上者,课程成绩记载为85分,经认定不足3学分者,课程成绩记载为55分。

第十条学生在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创新实践学分高的学生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创新实践学分不满3学分的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

第十二条新增的学生创新实践活动类别,由学院负责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纳入创新实践学分体系。

第十三条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裁定。

第十四条在创新实践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制度》(青大教字[2003]5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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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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